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
第二条 性质: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是由我市热爱户外运动的个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自愿参加,联合组成的户外运动组织,是依法经福清民政局批准、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群众体育社团。
第三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福清户外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市的户外运动的水平;促进我市户外运动与其它地区同行的交流;努力发展户外运动事业,繁荣群众性体育运动,推进全民健身活动,提高人民身体素质,倡导热爱自然,热爱生命,保护环境的理念,为建设体育强市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接受福清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会址及其办公机构设在福建省福清市宏路街道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宇电子科技园 1 号厂房 4 楼。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业务范围:
一、登山、溯溪、露营、野炊、漂流、冲浪、定向、探洞、自行车骑行、攀岩、速降、远足、健身、自助结伴旅游等活动。
二、 负责研究和制定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法规建设。积极推广户外运动以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我市户外运动水平。
三、负责建立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行业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协调和指导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并促进其规范化;发展俱乐部。
五、研究、制定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竞赛规程和规则。组织全市性、跨地区的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项目的竞赛、审定运动成绩。
六、积极开展地区交流,负责组织、参加地区性比赛;发展与其它友好协会和组织间的往来和交流。
七、发展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的经营和有偿服务,为我市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
八、搜集整理行业有关资料,提供国内外登山运动信息,创办行业刊物,网站。
九、负责本市户外运动领队、助理领队、高级会员的培训、注册、技术等级评定及资格认证。
会员
第七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各镇、街道从事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登山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攀岩攀冰俱乐部、蹦极俱乐部、拓展俱乐部等社会团体,可申请成为福清户外运动健身协会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的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有参加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从事户外运动的经历或参加过协会组织的户外活动三次以上。
申请成为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团体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科研、教育以及社会团体。具体要求如下:
一、 单位负责人能积极支持户外运动的发展,对户外运动有兴趣的单位团体;
二、有一定数量的登山户外运动爱好者组成(十名以上),每年组织三次以上的团队户外活动;
三、本单位内至少有一名协会认证的户外运动领队;
四、认可本协会章程并自愿遵守本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A.个人
(1) 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普通会员个人资料表;
(2) 按照协会指定的方式,缴纳会费;
(3) 由协会秘书长审核是否达到入会资格;
(4) 到协会办公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领取个人会员证
B.团体
(1) 携带 10 名以上成员名单、简介,单位证明及团体负责人意见,到协会办理。
(2) 经协会理事会批准, 确认其团体会员资格,发给团体会员证。
(3) 每个团体单位负责人经批准成为团体会员时,在自愿前提下,即自动成为协会理事候选人, 团体会员退会后其理事侯选人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有获得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
四、有对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为户外运动及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团体会员有管理和指导本辖区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权利。
七、经协会及有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八、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执行福清户外运动健身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决议。
二、自觉维护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及其团体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自愿前提下,完成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如期缴纳会费。
五、向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户外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积极发展会员,并为其作好服务工作。
八、积极宣传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九、团体会员在向协会申请开展户外活动时,须遵守协会《安全管理制度》、《户外环保制度》。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批准入会单位,交回会员证书,在不损害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不参加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及其有关规定。
三、给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
四、被当地民政部门取缔或被当地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福清户外运动健身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三、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1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福清市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主席、顾问、荣誉委员等荣誉职务人员的聘任。
九、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各专业委员会起草的管理办法、技术等级标准、规划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理事 2/3 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理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委员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5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清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理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任期 5 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司库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福清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理事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福清户外运动健身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理事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福清户外运动健身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为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全社会力量支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福清户外运动健身协会设置名誉会长、顾问和荣会委员。名誉会长、顾问和荣誉会员等人员可应邀参加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举行的大型活动,参加与户外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有关问题的讨论,但无表决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有关机构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四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应该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福清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报福清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福清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终止前,须在福清市民政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经福清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福清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福清户外运动健身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清市户外运动协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福清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